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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燕燕与上海哈仕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燕,上海哈仕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43号原告:陈燕燕,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上海哈仕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李高路500号第四幢。法定代表人:陈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燕诉被告上海哈仕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陈燕燕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