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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丁永、颜丙晗、汤雪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海波,丁永,颜丙晗,汤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国际会展中心二楼289号。法定代表人:宋福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孙海波,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永,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颜丙晗,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汤雪峰,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丁永、颜丙晗、汤雪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9916.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颜丙晗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执行费用469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孙海波、丁永、汤雪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孙海波、丁永、汤雪峰列入失信人员。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 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