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赛力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赛力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28号原告: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号厂房B501、B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700362214。法定代表人:文晓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伴,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华,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赛力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民中路688-25号新亚洲浦京高新科技园第五栋三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5939XH。法定代表人:杨豪。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赛力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赛力特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