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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傅茂胜曾祥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祥,江津区祥普青石加工厂,曾祥国,傅茂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390号原告:刘福祥,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杜婵娟、李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津区祥普青石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一水村,注册号500381601617422。经营者:曾祥国。被告:曾祥国,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傅茂胜,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冯安业、刘国栋,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法定代表人:路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辉,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福祥诉被告傅茂胜、曾祥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福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福祥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