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祖维申请执行任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维,任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维,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任岭,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祖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