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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枝海与李志会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枝海,李志会,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898号原告李枝海。委托代理人李明汉,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志会。被告张菊。上列原告李枝海诉被告李志会、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枝海因被告李志会、张菊拖欠其借款6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志会、张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会、张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枝海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原告李枝海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枝海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