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相金、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金,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市新驿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王相金,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兖州市。被执行人: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龙桥街道龙桥路旧关立交桥北。被执行人:兖州市新驿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兖州市新驿镇店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相金与被执行人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州市新驿镇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