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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丽亚申请执行叶九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九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89号申请人:叶九德,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关于安丽亚与叶九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云LQ77**号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安丽亚各项损失合计137689元。该款项支付给原告安丽亚91671元,支付给被告叶九德46018元。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叶九德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安丽亚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7)云2901执339号),已将执行案款执行到位并发放给叶九德,案件执行完毕。2017年8月4日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