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品轩与闵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品轩,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品轩,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所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闵伟,男,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天长市,张品轩与闵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品轩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闵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290000元,未执行标的2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闵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闵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