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喀喇沁旗锦山镇驼店村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喀喇沁旗锦山镇驼店村九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410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喀喇沁旗锦山镇驼店村九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驼店村。诉讼代表人徐某,组长。原告刘某与被告喀喇沁旗锦山镇驼店村九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艳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