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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明英与佘友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英,佘友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655号原告:肖明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友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肖明英与被告佘友平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肖明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肖明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明英负担。审 判 长  罗国栋审 判 员  刘建宁人民陪审员  丁六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妙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