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冷程程、刘中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程程,刘中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冷程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中久,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冷程程与被执行人刘中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为被执行人刘中久返还申请人冷程程鲁******牌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一直由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使用,本院在执行中一直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刘中久及涉案车辆的下落,该案系返还特定种类物,申请人冷程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涉案车辆的下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执行,故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执273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涉案车辆的下落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靳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