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程利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利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309号罪犯程利东,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作出(2006)晋中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利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1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7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5月3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9月2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丰社、李国宗,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指派王东宏、杨志勇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程利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库管员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3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利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利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奇审 判 员 邢 锐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