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王万伟谭忠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王万伟,谭忠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037号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负责人:王学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王万伟,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告:谭忠兰,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万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万伟、谭忠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事达万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忠兰、被告王万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事达万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王万伟、谭忠兰偿还原告代垫购车款490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1日被告王万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办理汽车贷款,在原告处购买汽车,贷款金额25.8万元。原告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谭忠兰作为共同借款人,因被告王万伟逾期还款,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银行贷款本息49000元。故提起诉讼。被告王万伟、谭忠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万伟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万伟向原告购买迈腾牌汽车一辆,价款369800元。2012年3月21日,被告王万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签订《个人消费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万伟以其购买的迈腾牌汽车一辆作抵押担保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贷款25.8万元,贷款期限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该借款由原告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二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2012年3月21日,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王万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的贷款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处有原告的盖章。因被告王万伟未及时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先后于2014年7月31日代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偿还购买汽车借款本金7081.91元、利息718.09元,于8月29日代为偿还本金7504.29元、利息695.71元,于12月31日偿还本金30609.2元、利息2390.8元。共计还款49000元。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汽车买卖合同》、《个人消费汽车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予以证明,当事人陈述亦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王万伟、谭忠兰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贷款的借款人,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王万伟、谭忠兰系主债务人,原告系保证人,依照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原告为被告王万伟、谭忠兰代为清偿贷款以及产生的资金利息,应由被告王万伟、谭忠兰承担。原告主张从2014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垫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万伟、谭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49000元,并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王万伟、谭忠兰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宇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昱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