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闵美红、陈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闵美红,陈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100号原告王志全,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闵美红,女,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美娟,女,195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全与被告闵美红、陈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全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王志全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撤诉或者不准予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