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朱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朱卫平,刘湘玲,蔡晓树,宋洪涛,朱伟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488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东侧央子盐化集团南邻。负责人:曹洪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亮,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朱卫平,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刘湘玲,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蔡晓树,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宋洪涛,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朱伟红,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申请人朱卫平、刘湘玲、蔡晓树、宋洪涛、朱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42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卫平、刘湘玲、蔡晓树、宋洪涛、朱伟红银行存款15642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训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