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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伟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伟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刑更131号罪犯姚伟臣,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1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伟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4)苏刑一复字第0057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姚伟臣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5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7年6月30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7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姚伟臣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姚伟臣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伟臣自2015年4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姚伟臣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5年至2016年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姚伟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姚伟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霞审判员  查华荣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