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邢月华、丁玉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月华,丁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65号申请人:邢月华,女,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邢小伟,男,1981年1月5日生,现住安国市,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丁玉国,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人邢月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玉国所有的辽H×××××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邢月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月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玉国所有的辽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月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