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斌与王继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继军,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王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继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斌的借款及利息11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张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王继军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斌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