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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先亮、赵家朋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亮,赵家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家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先亮与被执行人赵家朋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先亮的申请,被执行人赵家朋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先亮案款68317.1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吉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