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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福良与邓升权、李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良,邓升权,李木林,邓流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898号原告:朱福良,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升权,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李木林,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邓流根,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朱福良诉被告邓升权、李木林、邓流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良撤回对被告邓升权、李木林、邓流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33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邹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