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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腾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黎少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腾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黎少颜,张自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43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腾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黎少颜。被执行人:黎少颜,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自掀,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2016)粤0606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佛山市顺德腾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黎少颜、张自掀对(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粤06民终39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即偿还借款本金11950372.5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12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9月1日按年利率6.9%计算利息,2014年6月21日归还2558.88元用以抵扣利息,7月23日归还421.61元用以抵扣复利,同日归还9578.39元用以抵扣利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5月18日按年利率10.35%计算罚息,2015年5月19日偿还2377.44元用以抵扣本金,故以11997622.56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9日至5月26日按年利率10.35%计算罚息,于2015年5月27日偿还47250元用以抵扣本金,故11950372.56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罚息。对上述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在贷款合同期内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合同期满后按年利率10.35%计算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黎少颜、掀名下存在部分银行存款,但因余额较少,暂未实际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本案处理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810836.81元(含执行费83127.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较少,已予以冻结,暂未实际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