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宁忠国、郭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辉,宁忠国,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辉,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宁忠国,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为桦川县。被执行人郭军,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辉与被执行人宁忠国、郭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宁忠国下落不明。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本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3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