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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与汪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汪裕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82号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负责人:刘向东,组织机构代码:67025046-74。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裕群,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与被告汪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汪裕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汪裕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霞法官助理 姜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