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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协外认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醒洁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醒洁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协外认10号申请人:陈醒洁,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人陈醒洁申请承认意大利共和国拉古萨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19/2016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陈醒洁申请称,其与章建新系于2007年6月13日在希克里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因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遂于2015年向意大利拉古萨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陈醒洁与章建新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共同向意大利共和国拉古萨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6年5月30日判决解除章建新与陈醒洁之间的婚姻关系,且该离婚判决不可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意大利共和国拉古萨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19/2016号的准予章建新与陈醒洁离婚的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意大利共和国拉古萨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219/2016号判决中有关解除章建新与陈醒洁婚姻关系的判决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陈醒洁负担。审 判 长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潘文舒代理审判员  丁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冰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