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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9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福建金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455号之一原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1803。法定代表人陈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被告福建金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路5号(凤凰花园)4幢7层705室,组织机构代码58532931-0。法定代表人张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耿哲娇人民陪审员  解凯云人民陪审员  潘锡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