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行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洪英与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2行终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英。委托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39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5766-7。诉讼代表人朱新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璐璐,该分局法制信访科科员。上诉人王洪英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202行初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洪英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是阜阳经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申寨社区居民,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的阜开公(新阳)行罚决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的阜开公(新阳)行罚决字[201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洪英在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申寨社区小王庄建有房屋一处。2016年5月20日,其与开发区黄庄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之后,该指挥部委托阜阳市安捷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对包括王洪英房屋在内的华侨沟西岸拆违拆旧二期项目房屋拆迁中所涉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施工和建筑渣土清运。2016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安捷公司在清运渣土时,王洪英等人对正在施工的挖掘机进行阻拦,造成该公司不能施工约两个半小时。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安捷公司人员报警后,开展了受案、询问、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工作,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阜开公(新阳)行罚决字[2016]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洪英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洪英实施了阻碍安捷公司清运建筑渣土,致使该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洪英诉称无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洪英的诉讼请求。王洪英上诉称,1、新阳派出所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带走,涉嫌非法拘禁;2、传唤证是事后制作,程序违法;3、询问笔录造假,不应作为处罚依据;4、处罚程序违法,受案登记表没有签字及审批,没有告知救济权利,没有对其陈述申辩进行复核,没有处罚审批表;5、送达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书在执行实施前并未送达王洪英;6、处罚决定书所述虚假,且违反责罚相一致的原则。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的证据、依据:1、王洪英的询问笔录;2、安捷公司施工现场指挥余雷彬的询问笔录;3、挖掘机司机武斌的询问笔录;4、在场人赵保才的询问笔录;5、申寨社区干部李军、蒋桂珍的询问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7、王洪英与开发区黄庄指挥部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8、安捷公司与开发区黄庄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书;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证据证明该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洪英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王洪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开发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洪英阻碍安捷公司清运建筑渣土,致使该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该分局依法受案,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王洪英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洪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洪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瑞平审判员 周海龙审判员 陶善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