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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莫春梅申请执行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春梅,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莫春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9000133078。法定代表人:周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