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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尚文与卢玉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文,卢玉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180号原告:高尚文,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系原告儿子),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卢玉珍,女,汉族,1948年2月8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高尚文与被告卢玉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尚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尚文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