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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某某公司、郴州某公司、廖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某公司,郴州某公司,廖某,雷某,梁某,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194号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XX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法定代表人:廖某。被申请人:郴州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廖某。被申请人:廖某,,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被申请人:雷某,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被申请人:梁某,,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唐某,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郴州某公司、廖某、雷某、梁某、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某公司、郴州某公司、廖某、雷某、梁某、唐某的银行存款13659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某公司本次申请向本院提供金额为136592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自某公司向���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某某公司、郴州某公司、廖某、雷某、梁某、唐某名下银行存款13659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