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财保25号申请人:马某,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邱县,。被申请人:张某,女,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邱县人,。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事,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邯郸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邯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