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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国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锋,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锋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林国锋从李某1锦(已判刑)口中得知李某2堂等人以和他人赌博时“出千”赢得财物,便商量设局敲诈李某2堂等人的财物,后李某1锦打电话给李某3(已判刑)叫他来惠州市。2013年12月6日,李某3来到惠州市与李某1锦、被告人林国锋见面商量,由李某3充当老板与李某2堂等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林国锋等人以李某2堂“出千”为由勒索财物,后李某1锦与李某2堂约定12月8日一起回五华县。被告人林国锋和李某3先回五华县华城镇,李某1锦和李某2堂、曾某生等人于12月8日来到五华县华城镇,当晚被告人林国锋与李某2堂、曾某生、李某3、李某1锦等人吃完饭后,在五华县华城镇德琴宾馆306房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至2013年12月9日凌晨0时许,李某3输掉现金人民币8000元并欠下李某2堂、曾某生的6万元,李某3假装上厕所时打电话通知林某1(另案处理)。由林国平带六、七个人来到德琴宾馆306房,抢走桌面上的赌资,并对李某2堂、曾某生拳打脚踢迫李某2堂等人承认“出千”诈赌,又提出要李某2堂、曾某生赔偿损失,搜出李某2堂、曾某生的银行卡,让李某2堂、曾某生写出密码后,由李某3和李某2堂的女朋友杨某环一同去银行自动柜员机取出现金人民币25600元。李耀珍回到德琴宾馆306号房后,又逼李某2堂、曾某生、李某1锦各写下欠5万元的欠条,并写下一张李某2堂承认“出千”诈赌的字据,然后被告人林国锋和李某3、林某1等人才离开。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林国锋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国锋辩解,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其没有设局、预谋,整个案件都是李某1锦操作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林国锋从李某1锦(已判刑)口中得知李某2堂等人以和他人赌博时“出千”赢得财物,便商量设局敲诈李某2堂等人的财物,后李某1锦打电话给李某3(已判刑)叫他来惠州市。2013年12月6日,李某3来到惠州市与李某1锦、被告人林国锋见面商量,由李某3充当老板与李某2堂等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林国锋等人以李某2堂“出千”为由勒索财物,李某1锦与李某2堂约定12月8日一起回五华县,被告人林国锋和李某3先回五华县华城镇。李某1锦和李某2堂、曾某生等人于12月8日来到五华县华城镇,当晚被告人林国锋与李某2堂、曾某生、李某3、李某1锦等人吃完饭后,在五华县华城镇德琴宾馆306房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至2013年12月9日凌晨0时许,李某3输掉现金人民币8000元并欠下李某2堂、曾某生的6万元,李某3假装上厕所时打电话通知林某1(另案处理)。由林国平带六、七个人来到德琴宾馆306房,抢走桌面上的赌资,并对李某2堂、曾某生拳打脚踢逼李某2堂等人承认“出千”诈赌。并提出要李某2堂、曾某生赔偿损失,同时搜出李某2堂、曾某生的银行卡,让李某2堂、曾某生写出密码后,由李某3和李某2堂的女朋友杨某环一同去银行自动柜员机取出现金人民币25600元。李耀珍回到德琴宾馆306号房后,又威逼李某2堂、曾某生、李某1锦各写下欠5万元的欠条,并写下一张李某2堂承认“出千”诈赌的字据,然后被告人林国锋和李某3、林某1等人才离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受害人于2013年12月9日4时47分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进行侦查等情况。2、书证、物证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2013年12月8日五华县华城镇德琴商务宾馆的住宿登记表一张、德琴商务宾馆视频监控资料相片三张、2013年12月9日凌晨李某3等人到农业银行华城支行取钱视频和中国银行华城支行取钱视频资料各一份,梅州市移动公司出具手机号码为182××××6638不是梅州移动的号码,无法查询的说明书一份。2)证据保全清单,物品扣押、发还、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扑克牌一副,单据6张,人民币216张、共21600元,绳子1条,白色液体一瓶,其中5张单据和人民币已发还,还剩一张单据附卷。3)李雀堂等人承认诈赌书一份。4)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曾某生、李某2堂的银行卡在2013年12月9日银行自动柜员机取出现金人民币25600元的交易明细。5)情况说明,证实视频资料提取过程、案件经过、涉案人员钟某华、杨某环询问程序的情况说明。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国锋在华城镇东山坳一间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7)被告人情况查询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国锋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某1锦、李某3已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林国锋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阴性。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1)经李某1锦辨认,其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3年12月8日晚上在五华县华城镇德琴商务宾馆参与“三公”赌博的林国锋。2)经李某3辨认,其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2013年12月份期间组织计划抢李某2堂等人财物的林国锋。3)经李某2堂辨认,其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林国锋)就是2013年12月8日晚上在五华县华城镇德琴商务宾馆参与“三公”赌博的“阿某1”。4)经李某3辨认,其认出相片中编号为3的相片就是在2013年12月8日至9日胁迫李某2堂等人写下承认诈赌的字据。5)经李某1锦辨认,其认出相片中编号为5的相片就是在2013年12月8日至9日胁迫李某2堂等人写下承认诈赌的字据。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五华县华城镇德琴商务宾馆306号房,北面为宾馆住房,南面为国道,西面及东面均为宾馆住房,房间内物品摆放杂乱,现场有一台麻将桌,桌上放置有扑克牌及红牛饮料,现场提取扑克牌及宾馆窗帘绳。4、被害人陈述1)李某2堂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12月8日17时左右,其和几个朋友曾某生、杨某环、李某4(钟某华)来到华城镇,在商务宾馆开了房。到18时左右,李某1锦叫了李某3及一个叫“阿某1”的人一起吃饭,饭后,他们就回到宾馆,他们就一起玩“三公”,在玩的过程中,李某3输了很多,他输了就从他们这里拿现金,到后来总共欠他们(李某1锦、曾某生、杨某环)将近5万元左右。玩到差不多24时左右,其听到有敲门声,李某3就去开门,听李某3说“那帮人就是这些人赢了其的钱”,接着他们就进来约有10个人,一些人就上前去拿钱,其他人就上来打他们,有一个人说,你们出“老千”,害李某3输了那么多,其说没有,就让他们把手机全部拿出来,还从他们身上把钱包搜走了,其当时的现金将近一万元被拿走(其中有自已的现金50O0元左右,剩下的50O0元是赢的),他们几个人的现金也被拿走,其车钥匙也被拿走了,期间只要他们说了不合听的话就打,其中一个较肥的男子还拿着绳子威胁他们说把他们全部绑到山上砍手砍脚。让他们赔偿损失费,一开始要80万元,其说没有,后他们就说40万,其也说没有,最后他们说最起码每人10万,其还是说没有。李某3就说死也要死出来。李某3看到他们有很多银行卡,就让其把密码说出来,然后从其的农行卡里取走两万三千元,建行卡里取走三千元,其和曾某生写下欠条,且都在上面签字按手指印,欠条数额为10万元。2)曾某生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8日20时左右,其和李某2堂、李某1锦、“阿某1”、李某3在华城德琴商务酒店306房赌三公,赌的时候其自己有7000元,其赢了现金1000元,李某3欠其7000元,李某3就开门带进7个男青年,说他们赌博出千骗了李某3,对其拳打脚踢,然后把他们的手机、现金和银行卡搜走了,接着就叫他们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就去银行把他们卡里面的钱取出来,最后就说他们银行卡里面的三万元都不到,不能了结此事,叫其写一张五万元的欠单给对方才肯放他们走。5、证人证言1)钟某华证言,证实2013年12月8日晚上,其和李某2堂、曾某生、杨某环、李某1锦、林某2以及李某3在华城镇一饭店吃饭后,他们七人就到德琴商务酒店306房。这时,杨某环提出打麻将,李某3就说要打“三公”,其他人都同意。于是李某2堂、曾某生、李某1锦、林某2以及李某3五人就在赌“三公”,其和杨某环就在看。他们的具体输赢情况其不清楚。期间,李某3打了电话,外面有人敲门,李某3就去打开门,从门外进来7、8个男青年,那些人一冲进来就对李某2堂、曾某生、李某1锦以及林某2四人拳打脚踢。他们打了以后,李某3就说李某2堂出“老千”,还说李某2堂给他吃了迷药。还说要他们拿出80万元来就放过他们。李某2堂听后就说没钱,命就有一条,那帮人听后就冲上来打了李某2堂。李某3的一个朋友就让李某2堂、曾某生他们交出银行卡,同时威胁他们写出密码,李某2堂写好密码后,李某3便和他的一个朋友带着杨某环去银行取钱。出去约半小时后他们就回来,李某3说只是取了三万元不到,钱不够,就要李某2堂等人写欠条。李某2堂听后不甘心,又被李某3的朋友殴打,李某2堂等人见状就写下了欠条。李某3等人还让他们写下了一张承认自已是诈骗团伙的纸让我们签名。杨某环签的是杨瑞瑞,其签的是李某4。之后,那些人便将他们身上的钱拿走了。2)杨某环证言,其证言与钟某华证言基本一致。3)钟某兰证言,证实在2013年12月8日晚20时左右,有两女三男共五人来登记住房,其中有一个用身份证登记了306房,过了半个多小时,那五个人中的一个女生又下来开多一间房308,在到其交班(至8日24时)这段时间有其他人上下,但不知道是哪个房间的,期间(约在22时左右)其从视频监控中看到从301号房有人进进出出,且在三楼的每个房间房门外都站了一会儿,好像是想听房内的动静,他们具体在干什么其也不清楚。4)韦某吕证言,证实在2013年12月9日晚0时,其与钟某兰交班,在其值夜班这段时间没有再来开房的了,在凌晨3时左右,就有人陆陆续续下来了,接着有一批人就一直站在其酒店外,过不久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其才知道那些人的钱被抢走了,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6、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李某1锦供述,证实在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其与林国锋的一次谈话中讲到其认识一个朋友李某2堂赌博时每次都能赢钱(意思是出“老千”),林国锋听到后就说可以找个老板假装跟他们赌钱,然后就反咬一口说他们赌博作假骗人,威胁他们叫他们赔钱。其听后觉得可行,就打电话给李某3让他过来惠州河南岸(李某1锦居住的地方),然后他们在河南岸派出所附近的一间酒店开房给李某3住。李某3来到后,其就介绍林国锋给他认识,同时其也跟李某3说其有个朋友每次“出千”赌博都能赢钱,林国锋就接着说他们可以通过这样约他们来赌钱,李某3就假扮参赌的老板,然后叫人来拆穿他们并索取赔偿。说完之后,林国锋同时还表示他在华城可以叫几个人来共同敲诈他们一笔,李某3听到后表示赞同。李某3和林国锋在2013年12月7日就先回到华城,其就打电话给李某2堂,约他在2013年12月8日到华城赌博,当时其就跟他说其认识一个老板李某3,可以跟他们进行赌博。大概在12月8日的16时30分左右,在华城镇西湖酒店附近其就打电话给林国锋,林国锋就带他们几个人(其、李某2堂、曾某生及两个女孩子)到华城西湖酒店附近的德琴商务酒店开房。其打电话给李某3过来德琴商务酒店对面的一间饭店吃饭。饭后回到了宾馆,李某2堂就提出买两副扑克牌来赌“三公”,大家同意后,他就拿钱给两个女孩当中的一个去买扑克牌,玩到当晚11时度,李某3输了约七千元人民币,并且欠账六万元,然后李某3就叫来5、6个男青年,李某3叫来的男青年从李某2堂身上搜出了扑克牌、借条等物品,那6个人上来后对他们拳打脚踢,李某3就说李某2堂出“老千”,要李某2堂把现场输的钱还给他,而且还让他们必须另外拿五万元人民币赔李某3当作是精神损失费。李某2堂就说没有那么多钱,银行卡里只有两万元人民币,可以作为赔偿给他们。然后李某3就让他的一个女性朋友去银行取钱,取了钱回到宾馆后,李某3他们说不够,就让其们分别再写一张五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他。其们就分别写了一张借条给李某3,然后李某3等人就先走了,并拿走了桌上约一万五千元的现金。这次分成是其和林国锋占三成,而李某3占七成。其与李某3、林国锋商量的是除去林国锋叫人来帮忙的那一笔费用外,剩余的钱就其和李某3、林国锋、周某1四人平均分配。李某3还没来时,林国锋说过到时会叫一些人来,当场揭穿李某2堂等人“出千”,然后要让李某2堂等人无论如何都要出钱“补偿”。话语中感觉林国锋一定要弄到李某2堂等人的钱,无论用什么方法,当然也包括恐吓、殴打李某2堂等人。林某1是由林国锋叫来的,其他人估计也是林国锋或林某1叫来的。2)同案人李某3供述,证实在2013年12月1、2号左右,其朋友李某1锦打电话给其,在电话里跟其说,现在有一个很好弄钱的事,有一帮“老千”专门在赌博时出千赢别人的钱,就设套敲诈他们,他们也不会报警。其当时没有时间就一直没有下去找他,在12月6日上午其就自己开车到惠州河南岸派出所附近的一家酒店找到李某1锦,当时李某1锦、林国锋、周某2辉三人接到了其,然后就带其去他们住的酒店。在酒店里李某1锦对其说,他已经对那人(出千的人)说明其的情况了。说其是在厦门收废品的老板,现在回家想买块地皮做房子,说其有很多钱。其就答应了李某1锦参与他们的计划。李某1锦等人都已经把计划安排好了,由其充当一个受骗的角色,输七、八万都不怕,到时林国锋会安排人上来,吓唬他们“出千”,然后敲诈他们的钱。在12月7日上午,其就开着车载林国锋、周某2辉从惠州回到五华,回到五华华城后林国锋就联系了林国平并在友缘宾馆开了一个房,之后其就在大厅里喝茶,林国锋就跟林某1、周某2辉在房间里商量计划,交待林某1等人要干什么,当时其没有进房间,但是其都听到了,林国锋就说:“有一帮老千专门骗别人的钱,我们现在要反割(敲诈)他们,他们专门在别人的酒里下药,然后跟喝了药的人赌博,再赢他们的钱,我们要安排好人,叫李某3充当老板让他们骗,然后我们就叫人当场说他们‘出千’,再割(敲诈)他们的钱”。林国锋就问林某1能不能找人来,林某1就说能,林国峰就继续跟林某1说:“到时会发信号(打电话)给你,你就带人上来先把他们控制住,然后吓唬他们,不行也可以打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林某1听了就打电话叫人过来,林国锋还说:“我是你们自己人,到时还有一个穿运动服的是自己人(李某1锦),你们要记住了”。12月8日早上10时左右,林国锋就打电话叫其上华城,其在11时就从水寨上华城,到了华城后,先去吃饭,后林国锋就带他们到华城英姿宾馆开了间房(二楼)。到了14时左右,又来了一个林国锋的朋友(花名叫“阿某2”),他们又在商量这事,林国锋就跟“阿某2”说分账的事,最后定下,拿的钱多的话,李某1锦是介绍人,他要得一半,剩下分成五份,其、林国锋、周某2辉各一份,剩下两份就林某1、“阿某2”等人分,如果拿的钱少的话,就大家平分。商量好后,“阿某2”就走了。林国锋就跟他们说李某1锦已经发信息来了,说他们已经在路上了,暂时不要打电话给他,等他的电话,其们就在宾馆里等。其和林国锋、李某1锦、李某2堂、曾某生及两个女的在吃完饭后就回到德琴商务宾馆开始赌“三公”,24时左右,其也输了很多,李某1锦就用脚踢其(示意其该打电话叫人),之后其就到厕所打电话。过了一会,林某1等人来到宾馆,他叫人拿了现场的赌资,然后让李某2堂等人拿出手机,对他们拳打脚踢,还要求李某2堂等人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之后对方的一个人叫我陪那位女的去取钱,回来后对方又让李某2堂等人写下欠条,最后就放他们走了。这件事是李某1锦和林国锋组织的。7、被告人林国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初,其刚从天津市务工回到惠州市时遇到一个叫李某1锦的男子,他问其近期做什么,其就说没有什么事做,李某1锦就说要叫一些人和他一起赌博,由李某1锦叫来的人说对方“出千”,然后逼对方拿出钱来,当时其也是因为赌博输了不少钱,因此其同意他这种做法。过了两天左右,就由李某1锦等人在惠州市那里叫来一些人回华城,其和李某3等人就在华城镇等李某1锦他们,等到他们后,其就拿身份证去华城镇德琴商务宾馆开好房,他们把行李拿到宾馆那里存放,放好东西后就在华城镇吃饭,吃完饭后,在房间时聊了一会儿,就由其、李某1锦、李某3以及李某1锦从惠州市叫来的二男二女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后李某3就输掉他带来的现金八千元,李某3还欠对方几万元,这时李某3就说去上厕所,然后过了一会就来了几个年轻人,他们来到房间后就说李某1锦从惠州市叫过来的那些人员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这样就要对方赔偿李某3的损失,同时还要对方写下欠条,欠条具体写多少金额其不太清楚,当时李某1锦从惠州市叫过来赌博的人员中有一个男子说没钱,然后李某3叫来的人就打了那名男子,再后来对方求饶妥协,并主动提出同意拿银行卡去查询,于是李某3就要对方叫上人一起到银行去取钱,不过取钱其没有去的,李某3他们取到钱后,就逃离了现场。整个计划是李某1锦策划的,他只是事先告诉其,然后其只是其中的参与者,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其一分钱没有分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经事前密谋,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国锋辩解,其没有设局、预谋,其不构成犯罪,经查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国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国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