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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建峰与被执行人令狐克社、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峰,令狐克社,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建峰,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令狐克社,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峰与被执行人令狐克社、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令狐克社、张秀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令狐克社、张秀兰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