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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明彬与天天快递常宁分部、肖贻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彬,天天快递常宁分部,肖贻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彬,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装修工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天快递常宁分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法定代表人:肖贻华,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贻华,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常宁市。上诉人吴明彬因与被上诉人天天快递常宁分部、肖贻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彬以其与天天快递常宁分部、吴明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明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由上诉人吴明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润成审判员  罗理事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