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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洛阳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瀍河区欣瑞进口汽车维修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市瀍河区欣瑞进口汽车维修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73号原告洛阳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向阳路1号院5门302室。法定代表人潘迎真,经理。被告洛阳市瀍河区欣瑞进口汽车维修站,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黄家东沟9号院。经营者吴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瀍河区欣瑞进口汽车维修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德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