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京帅与海阳市泰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京帅,海阳市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京帅,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经济开发区龙怡花园小区二期5号楼。被执行人海阳市泰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虎山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海阳市泰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阳市泰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阳市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19200270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