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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游清胜与重庆市梁平县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清胜,重庆市梁平县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清胜,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思忠,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梁平县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204096811。法定代表人:华远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才,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游清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清胜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游清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清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550元,减半收取27775元,由上诉人游清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