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与李进、马培建、李彩霞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马培建,李彩霞,李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24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地址晋城市泽州中路1782号。法定代表人李培生,行长。委托代理人XX芳、郝利俊,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培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被告李彩霞,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系马培建妻子。被告李进,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诉被告马培建、李彩霞、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马培建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