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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宪义、耿秀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宪义,耿秀芹,孙付峰,康西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172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露,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明宪义,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耿秀芹,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孙付峰,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康西贵,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宪义、耿秀芹、孙付峰、康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审判员张国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国峰审 判 员  魏远新人民陪审员  魏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关敬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