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龙彦堂与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彦堂,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民初491号原告:龙彦堂,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农民,住天柱县。被告: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地址:锦屏县平略镇三板溪村;法定代表人:罗显富,职务: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吴之江(特别授权),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系被告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彦堂诉被告锦屏县三板溪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彦堂于2017年8月4日以因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彦堂以因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彦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彦堂负担。审判员 张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仕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