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大生与李红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生,李红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67号原告:刘大生,男,195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红进,男,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生诉被告李红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