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3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郭定芳、雷桂香与文昌荣、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芳,雷桂香,文昌荣,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3民初2414号原告:郭定芳,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通讯公司退休职工,住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24栋1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6502031952********。原告:雷桂香,女,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油建公司退休职工,住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24栋1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6502031953********。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翔(二原告之子),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绿色康城如意苑19栋1单元1303号,身份证号码:6502031983********。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英,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昌荣,男,1968年11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克拉玛依区拓湖小区**栋**号,身份证号码:5129221968********。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203620031528。经营者:徐安顺,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远征花园**栋**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63********。原告郭定芳、雷桂香诉被告文昌荣、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定芳、雷桂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翔、张英英,被告文昌荣,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之经营者徐安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定芳、雷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昌荣赔偿原告返工费6500元;2、判令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赔偿原告瓷砖款9636元;合计16136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原告在第二被告处购买了价值14766元的瓷砖用于装修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24栋1单元201室房屋,并于当日付清全款。2015年4月,第一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被告包工包料,约定装修款为60000元。2015年7月,该装修工程全部完工。2015年7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装修款。2015年12月6日,原告搬进新家入住,就发现被告铺设的地砖和墙砖出现空鼓、开裂、掉砖等现象。遂原告和被告协商返工事宜,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的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工。2016年6月,原告到克拉玛依区家装消协投诉,经消协协调,二被告同意返工方案:一、用木板修复,以实际面积为主,宏宇陶瓷承担木地板费用,施工方负责拆除瓷砖、找平(备注:木地板费用为每平米140元之内);二、用瓷砖修复,两个房子找平,用胶贴,宏宇陶瓷承担瓷砖,施工方承担人工胶。该调解方案二被告均为实施,现因房屋地砖、墙砖的装修问题,导致原告一直无法入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文昌荣辩称,其既不同意返工也不同意赔偿。原告在验收被告铺贴的砖是好的,铺贴后三个月内有问题,被告愿意承担责任,但直到停暖了,才发生的情况,应与被告无关。当时双方通过消协调解后,原告并没有找过被告。而且鉴定机构也并没有鉴定出是被告的铺贴存在问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辩称,原告家中的瓷砖翘起变形是因为铺贴的时候没有留够缝儿,还有水泥砂浆的原因,与砖的质量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定芳、雷桂香系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16栋1单元2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5年4月,被告文昌荣为二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期间,二原告从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购买了全房的地砖和瓷砖共14766元,其中地砖9636元。二原告依约支付了装修款及货款,被告文昌荣依约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依约交付了相应的地砖等货物。2015年7月,被告文昌荣装修完毕,二原告对此进行了验收。同年12月,二原告发现其房屋的地砖出现大面积空鼓,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于2016年6月2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房屋面积为117.29㎡,2015年8月至9月装修完毕,现全房地砖出现空鼓,请求将空鼓地砖进行修整。2016年6月8日,消协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文昌荣、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之经营者徐安顺进行沟通后,于2016年6月13日至现场确定了最终的调解方案。其中第一个方案为:用木地板修复,以实际面积为准,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承担木地板费用(地板砖费用为每平米140元以内),文昌荣作为施工方负责拆除瓷砖,找平。第二个方案为:用瓷砖修复,房子找平,用胶贴,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承担瓷砖,文昌荣承担人工和胶。因未按照协商方案履行,故二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定芳、雷桂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16栋1单元201室房屋内的地面及屋内地砖、瓷砖铺贴工程的装修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了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予以鉴定。因未能提供相应的材料,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4月27日将委托鉴定退回,并附《退函》,载明:“尊敬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我中心接受贵院(2017)新0203委鉴14号一案鉴定委托书,本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原告(郭定芳)住所(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24栋1单元201室)进行了初勘,并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地砖铺设的时间及工期,目前双方不能够提供同批次且未使用的地砖。经现场查看,郭定芳房屋的地砖存在空鼓和脱落现象,主要反映在地砖与粘结砂浆界面脱开。地砖空鼓的原因很多,地砖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以及地砖的铺贴工艺、铺贴质量决定地砖铺贴后的使用功能。目前,由于没有同批次且未经使用的地砖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因此该批地砖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无法判定。另外,地砖铺贴时砖缝留置是否按照地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以及地砖铺贴后是否进行合理养护等均会影响地砖的铺贴质量。由于形影地砖铺贴质量的因素很多,无法确定为宜原因,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对此案的判决没有帮助,特此退函,望查收为盼。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2017年4月27日”。另查,经当庭核实,原告房屋内的地砖返工及二次铺贴,被告文昌荣称大约需要4500元,原告认为需要6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清单、《说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有的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16栋1单元201室房屋内地砖(除厨房、卫生间)空鼓的原因及所占的原因比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有的该房屋确实存在其装修完毕后事隔不到半年就发生了地砖(除厨房、卫生间)空鼓的现象。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地面及屋内地砖、瓷砖铺贴工程的装修质量进行鉴定,我院依法进行了委托,后因双方均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鉴定机构遂退回了鉴定,但从其退函《说明》中可以看出,造成该损害结果的原因很多,即铺贴问题、地砖质量问题及后期养护问题。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二被告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返工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文昌荣承担80%的责任为宜。对地砖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承担80%的责任为宜。对二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文昌荣赔偿原告返工费6500元的请求。被告文昌荣当庭称仅需要4500元,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本院依法认定返工费5500元为宜。上述本院依法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应由被告文昌荣赔偿原告返工费4400元(5500元×8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赔偿瓷砖款9636元的请求。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对在其店铺购买的瓷砖为9636元无异议,根据本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承担瓷砖款7708.80元(9636元×8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定芳、雷桂香支付返工费4400元;二、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定芳、雷桂香支付瓷砖款770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邮寄送达费64.80元,由原告郭定芳、雷桂香负担28.40元,被告文昌荣负担60.13元,被告克拉玛依区宏宇陶瓷店负担77.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