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审2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张富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张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审200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550392416F。负责人:师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金生,男,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一分局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润驰,男,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员工。被执行人:张富华,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无职业,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张富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张富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北门路西侧、津沽附线二北侧土地1164.37平方米(合1.75亩)建设库房。被执行人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树田代理审判员 欧 瑛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立杰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