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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黎锦威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锦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86号罪犯黎锦威,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锦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锦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黎锦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锦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32次;2015年2月、8月、2016年2月、8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8月、2016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因(2014年度)劳动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2016年3月因(2015年度)劳动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锦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锦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