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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祥伟、肖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伟,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6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祥伟,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灵璧县。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肖垟,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军、徐佩,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玉静,男,1997年3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林,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庐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涛,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奇峰,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卫国,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201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冯玉祥,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文涛,男,1996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伟、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佳丽、代理检察员林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祥伟,被告人肖垟及其辩护人陈军、徐佩,被告人高玉静,被告人赵林及其辩护人程忠平,被告人陈涛及其辩护人徐奇峰,被告人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祥伟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肖垟负责上网发布招聘信息、监督招聘、收取当日押金等费用以及现场招聘等,指使被告人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等人负责先后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名门夜宴KTV、锦江世纪KTV等KTV的包厢,假借KTV的名义虚假招聘,并以应聘入职需要提供押金、服装费等为由,骗取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高玉静骗得25000余元,被告人赵林骗得23000余元,被告人陈涛骗得18000余元,被告人赵卫国骗得16000余元,被告人冯玉祥骗得12000余元,被告人张文涛骗得6000余元。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刘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汪某1等人的证言,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林某强、易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规劝信,暂扣款票据,收条,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祥伟、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祥伟有自首情节,且系累犯,被告人肖垟有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祥伟、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祥伟辩称其没有参与2015年3月在江苏省苏州市的诈骗。被告人肖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垟从2016年10月底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赵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林没有参与2016年11月21日的诈骗,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陈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祥伟指使被告人肖垟于同年10月底开始负责上网发布招聘信息、监督招聘、收取当日押金等费用以及现场招聘等,指使被告人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等人负责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名门夜宴KTV、锦江世纪KTV等的包厢,假借KTV的名义虚假招聘,并以应聘入职需要提供押金、服装费等为由,骗取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张文涛等人在宁波市钱港娱乐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050元;2.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1500元;3.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林某强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吉某人民币1200元;4.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张文涛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500元;5.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陈涛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人民币1300元;6.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赵卫国、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1200元;7.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甬都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500元;8.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张文涛等人在宁波市甬都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800元;9.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甬都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乔某1人民币1500元;10.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陈涛、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1200元;11.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冯玉祥、陈涛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1人民币800元;12.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800元;13.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林某强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人民币800元;14.2016年10月6日至10月8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陈涛、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1、陆某、陈某1共计人民币2400元;15.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500元;16.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000元;17.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400元;18.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隆某人民币1000元;19.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名门夜宴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2人民币800元;20.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林某强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900元;21.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鸿泞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2、毛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22.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张文涛等人在宁波市大自然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800元;23.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800元;24.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2人民币800元;25.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肖垟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人民币1000元;26.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张文涛等人在宁波市鸿泞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800元;27.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800元;28.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盛某人民币1000元;29.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800元;30.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鸿泞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3人民币800元;31.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鸿泞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800元;32.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等人在宁波市鸿泞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800元;33.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苟某人民币1000元;34.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3人民币800元;35.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冯玉祥、林某强等人在宁波市大自然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人民币800元;36.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林某强等人在宁波市唐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人民币1500元;37.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800元;38.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肖垟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000元;39.2016年10月、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祥伟伙同张文涛在宁波市鸿泞会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林某3共计人民币1500元;40.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冯玉祥、易某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骆某人民币1000元;41.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陈涛、冯玉祥、易某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4人民币1000元;42.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冯玉祥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倪某人民币1000元;43.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易某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2人民币1000元;44.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飞越伯爵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00元;45.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李某4人民币800元;46.2016年11月16日,犯罪嫌李祥伟伙同赵林、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欧某人民币1000元;47.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3人民币1550元;48.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赵卫国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800元;49.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陈涛、易某等人在宁波市金纬宾馆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5人民币500元;50.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人民币1500元;51.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张文涛、赵卫国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800元;52.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林某强、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2人民币1500元;53.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2人民币1200元;54.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200元;55.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乔某2人民币1500元;56.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陈涛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将人民币1500元;57.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卫国、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3和朱某2共计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张文涛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103包厢内被抓获。同年12月26日13时许,经被告人肖垟规劝,被告人李祥伟主动至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明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冯玉祥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祥伟退赃20000元,被告人赵林退赃18000元、被告人赵卫国退赃11000元、被告人冯玉祥退赃2600元,被告人张文涛退赃4000元,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林某强退赃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4等人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祥伟又退赃10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祥伟、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赵某1、吉某、朱某1、丁某、吴某1、曾某、张某1、乔某1、徐某1、袁某1、王某1、戴某、李某1、陆某、陈某1、田某、曹某、王某2、隆某、徐某2、陈某2、赵某2、毛某、王某3、郑某、吴某2、钟某、许某、胡某、盛某、刘某2、钱某3、王某4、蒋某、苟某、徐某3、谭某、宋某、陈某3、梁某、杨某、骆某、林某4、倪某、钱某2、张某2、李某4、欧某、吴某3、黄某1、王某5、莫某、余某、汪某2、袁某2、李某2、乔某2、郭某将、李某3、朱某2的陈述,证人汪某1、黄某2、武某、陈军的证言,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林某强、易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规劝信,暂扣款票据,收条,谅解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8.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祥伟伙同赵林、高玉静等人在宁波市锦江世纪KTV内,以招工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及唐兔共计人民币1800元;本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1日,其堂弟唐兔打电话讲在网上发布的求职信息有回应了,让其一起到宁波市锦江世纪KTV面试,其就于当日15时许,和唐兔一起至锦江世纪KTV;被告人赵林带其到三楼一间包厢对其进行了面试,并提出要交服装费和入职押金共计1800元,其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了被告人高玉静800元,剩下1000元是次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了高玉静;之后对方一直没有通知上班,其打电话问赵林,赵林讲最近生意不好,上不了班,其表示要退钱,赵林讲12月1日之后去找他,但之后其无法找到赵林,手机也关机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唐某辨认出被告人赵林就是负责面试的男子,被告人高玉静就是负责收钱的男子的事实;(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唐某转账800元给被告人高玉静的事实;(4)被告人高玉静、赵卫国等人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赵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林没有参与2016年11月21日的诈骗。经查,该节指控有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人赵卫国的供述为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9.2015年3月份左右一天,被告人赵林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名贵K**,以招工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4人民币800元。本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张某4报警称2015年3月在网上看到苏州市姑苏区名贵K**招聘文员的信息,对方面试后要求交押金800元,但其上班后一直未拿到工资,也没有拿回押金的事实;(2)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祥伟于201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的事实;(3)被告人赵林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祥伟辩称其没有参与2015年3月在江苏省苏州市的诈骗。经查,被告人李祥伟于当月25日刑满释放,且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中也没有提及李祥伟参与对其的诈骗,该节对于被告人李祥伟的指控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李祥伟的该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肖垟、赵林、陈涛的辩护人均提出该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促成犯罪成功,参与每一节诈骗的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其在每一笔诈骗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伟、肖垟、赵林、赵卫国、高玉静、陈涛、张文涛、冯玉祥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祥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祥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垟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垟、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祥伟、赵林、赵卫国、冯玉祥、张文涛能退缴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垟、冯玉祥、张文涛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肖垟、赵林、陈涛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李祥伟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肖垟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高玉静、赵林、陈涛、赵卫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冯玉祥、张文涛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祥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肖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高玉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赵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陈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赵卫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冯玉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张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晓人民陪审员  叶永华人民陪审员  潘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