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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催9号申请人:浙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3幢320室。法定代表人:姚季鑫,董事长。申请人浙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4111781(票面金额50万元整、出票日为2013年5月13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3日、出票人为天津市金元瑞达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石家庄营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    红    卓审判员 殷志江人民陪审员王沛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齐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