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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临沧青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临沧青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德宏州人,个体,住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被执行人临沧青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大弯子村。法定代表人杨玉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临沧青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临沧青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木材一批、木材加工设备二套,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劳务费396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星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