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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宋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宋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R。法定代理人:侯某,院长。被执行人:宋言英,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宋言英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宋言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7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前述法律义务。经查,宋言英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44×××16账户内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言英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44×××16账户内的存款4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