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U×××××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系超载),沿锡海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38KM+16M路段,与在机动车道内徒步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技术检验,豫U×××××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整车制动不合格,左灯不合格,右灯远光合格、近光不合格。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让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范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田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范红海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