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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永涛诉被告朱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涛,朱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118号原告:齐永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琛,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瑞锋,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振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永涛诉被告朱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永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永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