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永涛诉被告朱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涛,朱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118号原告:齐永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琛,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瑞锋,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振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永涛诉被告朱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永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永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